道光三十年,5月1850年,一名英國傳教士和一名醫生來到福州,由英國代理領事向福州城內烏石山神光寺僧人租屋居住,為期半年。福州侯官縣知縣興亷批准。此舉開“外人在通商口岸入城居住”先例。眾人大嘩,要求驅離。福建巡撫徐繼畲得知,立即申斥興亷,飭令其勸英人撤出。但,代理領事以“待港督批覆”爲藉口拖延。閩浙總督劉韻珂(1792~1864)和福建巡撫徐繼畬以“事緩則圓”處之。林則徐一聽說此舉,馬上動作百出,鼓動言官評擊,一再參摺。咸豊帝傳旨: 申斥徐繼畬“毫無主見,令人滋擾。”間接促長了“民心可用論”抬頭。
咸豊帝,道光卅年七月廿八,9-4-l850,上諭: 諭軍機大臣等。前,有人奏: 英夷突欲借住福建省城神光寺,該縣遽于租約用印。并有,帶兵護送入寺之說。復據,劉韻珂、徐繼畬奏稱: 現在設法籌辦。均經,先後降旨: 飭令,該督、撫加意防備,慎密辦理矣。本日,又有人奏: 官、紳不合摺。并,抄錄往來信函及該夷揭帖呈覽。該夷詭譎性成,固當,示以鎮静。然,過于遷就,必失民心。馭外之道,莫先安內; 但不可稍露偏袒之意,致,該夷轉有所藉口。該督閱伍,計將竣事(公出在外)。着即,迅速囘省,與該撫遵照前旨,妥爲籌商,總宜恪守成約。凡,該夷稍有違約之處,即當,嚴詞拒絕,俾該夷感而知畏,不致,遂生嫌隙。至,民氣民情,尤湏固結。閩、粤之民,皆吾赤子,該督、撫身任海疆,若民意稍有不安,即系爾等辦理不善。務當曲軆朕意,妥爲控馭,平心開導。毋得苟且目前,致,貽後患。侯官縣知縣興亷,于,該夷賃住房屋,何以不禀上司? 遽將租約率爾用印與成約不符,致令,民、夷兩相爭執。着即,查明,嚴行參辦。毋稍囘護。將,福州士民致該夷公信,前已抄寄。外,所有此次原奏,并,紳士公致巡撫,及,巡撫覆紳士信函、該夷揭帖。一併,抄給閱看。將此“密”諭: 知之。
咸豊帝,道光卅年十月十八,11-21-1850,上諭: 諭軍機大臣等。有人奏: 閩省夷情叵測,漸至蔓延。霸佔省城內各寺,强買民房,起造樓屋。并,釘塞炮眼,騎馬夷人四處踏勘。經,各鄉民驅斥,地方官反爲出示禁阻。又,片奏: 閩、浙商船多雇夷船護道,該督反謂水師巡緝之功。又,夷人用鳥槍打傷幼孩,該督委員查驗,含糊稟覆: 賄和了事。各等語。若如所奏,該省民、夷既不相安,官、民又復不協,劉韻珂等,身任疆寄,何以聽其滋擾,毫無辦法之理。徐廣縉總理五口通商事務,且閩、粤接壤,必有見聞。着即,按照摺內所指各情,逐加訪查,是否實有其事。并,該督、撫現在能否設法撫馭之處,據實具奏。毋稍瞻顧。倘,該省夷情日肆,民怨已深,此時控馭之方,亟應相機熟計。夷酋xx安,亦必與在閩夷人暗通信息,現在情形究竟如何? 着即,確查,具奏。倘,稍有齟齬,當,先思釜底抽薪之法,勿令轉生枝節是爲至要。原摺片,并,公稟 ,均着,抄給閱看。將此密諭: 知之。 又諭: 朕聞,英夷强佔神光寺,經,福州、閩縣、侯官三學生員(註: 縣學設於此寺,故,三個縣學學生聯名),稟: 請,驅逐。該督將此稟送給夷人閱看,告以: 城內未便多留,城外都不攔阻。以致夷情益肆,不惟神光寺不肯搬出,更將東門外之鼓山寺、西門外之西禪寺,全行霸佔。并,南門外之銀鑲浦水部門外之通橋,强買民房,起造樓屋。甚至,五虎門炮台內: 道光廿一年鑄二千斤大炮釘塞一尊,南門大樹下嘉慶廿五年所鑄四千五百斤大炮、順治十一年所鑄二千斤大炮釘塞二尊。其時,守炮弁兵意有規避,因,暗雇打銅匠名旺者,起釘修補。然,火門釘壞,實已不堪施放。該督委永春在州王光鍔詣驗,乃以:并未釘塞。含糊禀覆。又,日有騎馬夷人四處踏勘,口出狂悖之言。鄉民協力驅斥,地方官反出示禁阻。又,閩省南台停泊火輪船五、六只,向商船每只索洋銀三百圓,代其護送,往來于閩、浙間。又,八月間,夷人在南台中亭街用鳥槍傷兩幼孩,衆人向該夷索償。該督委府經歷郭學典,以查驗爲名,賂和了事。各等情。該督、撫身膺疆寄,撫馭之道豈竟“毫無主見”,任人滋擾何以並無一字奏及。其,生員等公稟,又何以送給夷人閱者,殊不可解。以上各情節,着,劉韻珂、徐繼畬,逐一據實,覆奏。不准再有囘護。其,神光寺所在二員,究于何時可以搬出? 并着,隨時奏聞,毋涉含混。此旨,該督等閱看,畢,毋許稍有陋洩。將此密諭: 知之。
咸豊帝,道光卅年十二月十一,1-12-l851,上諭: 諭軍機大臣等。前因,“叠”有人奏: 英夷强租閩省神光寺居住,民、夷不安。各摺。……徐繼畬職任封疆,撫民防夷責無旁貸。乃,于降旨飭查,至再,至三之事。日久,并,不奏聞。是,即已錯誤于前,又復,因循于後。漫不關心,成何事體。……該撫現在如何籌辦? 夷情是否靜謐? 紳民能否相安? 俱着,明白囘奏,毋再含混延宕。將此諭: 令,知之。 又諭: 前日,有人奏: 閩省夷情叵測,漸至蔓延。當,降旨: 交徐廣縉逐加訪查。茲據,該督奏: 稱,閩省督、撫但知將就夷人,不思固結百姓,以致,夷情愈驕,民心日離。
咸豊帝,道光卅年十二月廿六,1-27-1851,上諭: 諭軍機大臣等。前據,劉韻珂奏: 租住神光寺二夷,已經理諭: 搬遷。各情。當,降旨: 交裕泰,確實詳查。兹,據徐繼畬覆奏: 該二夷以城外難得住處,先搬至道山觀暫住,即將神光寺交還。等語。道山觀與積翠寺東畔相連,其去神光寺遠近若干? 該撫并未確切指明,且,同系福州城內廟宇。若,只陽易其名,顢頊遷就,仍恐,紳民不能相安。着,裕泰到任後,遵照節次寄諭。并,徐繼畬現奏: 各情,逐一訪查。及,該二夷應如何曉諭: 搬遷。據實,覆奏。至,劉韻珂、徐繼畬等,頻年辦理夷務,有無措置失宜,及,遷延消弭之處。一并,詳細密查。具奏。毋得稍有不實、不盡。徐繼畬密片,着,鈔給閱看。將此諭: 令,知之。
咸豊帝,道光卅年十二月廿六,1-27-1851,上諭: 諭軍機大臣等。已有旨: 交裕泰確查矣。茲,復據,徐繼畬奏: 遵查各情節,着,將原片抄給該督閱看。其中釘塞炮眼一層,所奏反復剖辯,恐有掩飾。着,裕泰到任後,不動聲色,再行嚴密查訪。并,將節次寄諭: 確查。詳悉密奏。毋稍含混。將此諭: 令,知之。
咸豊元年正月廿四,2-24-1851,上諭: 諭軍機大臣等。前因福建租住神光寺二夷欲搬至道山觀居住。降旨: 令,裕泰確查情形。具奏。兹據,徐繼畬奏: 稱,夷人已于十一月、十二月內,先後搬至道山觀居住。將神光寺房屋交還。并,將用印之租約亦繳還涂消。等語。前任侯官縣知縣興亷,前因辦理不善,降旨: 革職。何以此次夷人搬移,復,責成該革員辦理。着,裕泰查明,徐繼畬有無囘護徇庇。等情。并,遵前旨: 飭查各件。一并,據實具奏。尋奏: 徐繼畬責成該革員經理,實因與該夷先有搬移之約,不使該革員置身事外。尚無囘護徇庇別情。報,聞。
咸豊元年正月初七,4-8-1851,上諭: 諭軍機大臣等。裕泰奏: 道,查夷情。據稱: 神光寺二夷搬入道山觀後,該省士民即無異說。并,以觀內居住夷人,已歷多載,彼此相安,懇請,從緩辦理。民、夷果屬相安,自不宜操之過急,况,該夷領事闞那,現既病故。着,俟該夷更換新領事到閩後,遵照成約:“夷商人等不准在城內居住。”一條。妥爲開導,隨時相機辦理。該領事闞那故後,經,該督飭令地方官理諭:“夷目不得在城內埋葬。”控馭尚爲得體。所有,劉韵珂、徐繼畬,有無措置失宜之處,着,仍遵前旨: 密查。
咸豊元年二月廿三,閩浙總督臣裕泰跪奏: 爲遵旨: 密查……恭摺,據實,密奏……臣復加察核,均與臣所查無異,是劉韵珂等覆奏: 各情,尚無不實,亦無不實,亦無掩飾情弊,…惟,上年五月侯官縣知縣興亷辨理…未能立予參奏。已在聖明洞鑑之中。此外,實無措置失宜及遷延消弭之處。臣斷不敢稍有囘覆。謹奏。 咸豊元年三月廿二,奉,朱批: 另,有旨。欽此。
咸豊元年三月廿二, 4-23-1851,奉旨: 諭,福建巡撫徐繼畬來京陛見。以,閩浙總督裕泰兼署福建巡撫。 咸豊元年七月十九,8-15-1851,奉旨: 前任福建巡撫徐繼畬在任有年,於地方應辦事件未能實力整頓,着,以四品京堂候補。 註: 巡撫從二品。太僕寺卿,管養馬,從三品。徐繼畬爲太僕寺少卿,為副,正四品。
咸豊二年七月初八,8-22-1852,吏部追查,徐繼畬在巡撫任內“逮捕罪犯有延遲”。
以福建疏: 縱官犯脫逃,應奏不奏。因此,被革職囘籍山西省五台。
1873年,朝廷賞加二品頂戴。 秋,徐繼畬卒於五台。享壽79。